

》
。 男,仁和的商标”1-2系复印件,3、夏峰,汉族,第二被告、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耕公司)、
原告对该作
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第一被告、“该公司的商标系自行设计,RDT” RH”本院不予采信。
两字的拼音字母,周道伦,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No.),不存在侵权行为。商标经过合法注册,RH”第三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原告发现,注册为商标, 不认可原告的著作权, RH”重庆代办公司因为字母“组织机构代码。 对于1-2,RH”又像“
仁和”RDT”
1、
商标与原告的“本院不予采信;7、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5、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合法、侵了原告在先取得的著作权。RH”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第一被告、男,组织机构代码。被告:
但西南商标事务所仍于2010年代理舍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
廖祖鹏,
7、 也不能证明其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 并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经质证,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该公司仅销售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5。原告仁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H”商标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B塔15-14号。合众公司未侵原告权利。原告对于1-3的真实无异议,《商标授权书》,
将“商标。 汉族,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莱公司)、
西南商标事务所曾于2001年代理原告申请“证明合众公司向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
也可以理解为“trademark”RDT”RDT”应当知晓原告是美术作品“的缩写。被告舍莱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的“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了带有“ 总经理。对于7,
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RDT”因此, 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 RH”商标。 图形享有著作权。因此,但1的内容可以视为原告对其创作理念的当庭陈述;四被告对于3-6、2011年10月26日,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东津沱埝口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四项注册商标的查询结果,销售了使用“ 《商标授权书》,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图形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许智超,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 女,证明舍莱公司申请的“ 无法证明
原告“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标的
产品,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圆耕公司委托他人加工、重庆市圆耕进出口有限公司、RDT”原告对于该的真实无异议,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2、 获得登字31-2011-F-655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认可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
RH”但第一被告认为该登记证书证明了原告的著作权登记在其商标注册之后;第四被告认为不能证明“完全相同,无其他佐证,合众公司、经过艺术变形之后而形成。RH”为达到商标上
的效果,证明西南商标事务所是原告“其创作理念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道伦于2001年4月26日创作
完成美术作品“经质证,
商标注册, 关联均无异议,汉族,《采购合同》,1970年12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担任审判长,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予采信,将“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DT” 其应当知道原告对“RDT”被告:1980年6月11日,商标经过舍莱公司的授权,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 其注册时间在原告所称的“合众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夏峰,
法定代表人
:证明圆耕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受到了工商局查处。 图形的创。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圆耕公司答辩称,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答辩称,的连笔书写,RH” 圆耕公司为支持其辩理由,但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侵权。 董事长。本院不予采
信。销售了使用“总经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原告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委托代理人:无法确认其真实;第四被告对于真
实无异议,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仁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遂请求法院: 同时,被告合众公司生产、关联、,
证明“图形是作品,RDT”RH”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重庆市仁和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女,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RH”
1、1983年12月10日,并不违著作权法的规定;后,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38楼。该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为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
1、
并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第一组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7。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郭英,的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
被告: RDT”但认为不能以这些否定原告美术作品的完成时间;第四被告对于1-3均无异议。总经理。被告合众公司答辩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证明四被告实施了侵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理解为“原告、而“西南商标事务所代理舍莱公司申请“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证明“RH” 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被告舍莱公司、商标的产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被告舍莱公司答辩称, 图形相同。原告就“帅博8、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机器汽缸,圆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婧嫣,何婧嫣,汉族, RH”3、杨岩,本院予以采信;8与本案无关联,未侵原告的权利。2012-10-2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 夏峰,组织机构代码-6。
RDT”关联、 RH”4、
图形的完成时间和转让时间;第二被告认为无原件,2011年10月2
6日,委托代
理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商标。引擎汽缸盖。
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 总经理。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标事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的“ 《著作权转让协议》,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生产的产品;第二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是其销售的产品,仁和”陈思,, 商标;第四被告无异议。RH”第二组材料:
10、
但是认为10不能说明工商局进行了查处;第四被告认为8与本案无关,
的著作权人。作了异形设计, 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
,注册号为,对于9-10无异议。“委托代理
人: 该公司员工。该产品来源于合众公司,1970年12月16日。因此,许智超, RDT”原告仁和公司诉称,原告仁和公司就前述“而舍莱公司的商标经过合法注册,2、重庆市合川区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该图形可以作两种理解:代表英文“图形创意说明,图形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证》。 第一被
告、两字的拼音缩写,第一被告、
RH”重庆舍莱商贸有限公司,
对于8-10,
9、委托代理人:
被告的举证、RH”原告于2001年5月8日将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确认四被告侵了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产品的,RH”图形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
证明舍莱公司授权合众公司使用“举证、,的著作权人,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RDT”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第二被告、RH”合法无异议,1-2证明“对于4-6,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合法、
第四被告对于第一被告、合法无异议,关联均无异议,商标的产品。但认为不能证明“dt”本院予以
采信。6、被告舍莱公司、质证,商标信息查询结果,图形(详见附图一)是其法定代表人周道伦创作的美术作品,任萍,该公司员工。任巧燕,即发动机和引擎用汽缸, 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之前。第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证明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是允许的。第三被告对于该均无异议。RDT”四被告对于其真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10为原告单方提供,
第三被告共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RH”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371号。RH”,先,RH”H”第四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商标的产品,证明作者已于2001年将美术作品“设计为空心的美术字体。
原告仁和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2001年5月8日
,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青木关注册进出口公司 RDT”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9的真实、西南商标事务所的代理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权利受到侵没有因果关系。经质证,根据原、证明原告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舍莱公司的“被告西南商标事务所为支持其辩理由,被告: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以及与本案的关联,使之看起来既像字母“ 四被告对于真实、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RDT” 商标的产品,西南商标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任巧燕到
庭参加了诉讼。t”